金融监管总局联手财政部“踩刹车”:有困难险企可申请暂缓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支持部分简化处理政策解读

继偿二代二期工程过渡期延期后,新保险合同准则也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了。 按照原定部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企业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但从目前来看,很多企业可能都无法如期完

继偿二代二期工程过渡期延期后,新保险合同准则也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了。

按照原定部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企业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但从目前来看,很多企业可能都无法如期完成会计准则的切换了。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与此同时,为降低新会计准则实施门槛,《通知》还允许非上市险企在首次执行时,可以根据《通知》规定采用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措施。《通知》明确,险企可针对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保险合同的计量、保险合同的列报、衔接规定四项内容,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简化处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之所以会出台《通知》,主要是因为“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

业界对于该《通知》持欢迎态度,认为无论是允许暂缓执行,还是允许简化处理,都充分考虑了保险业的实际,有助于降低执行成本。整体来看,《通知》对于部分人身险公司影响更直接,对于财产险公司的影响则相对较小。

01

距离新保险合同准则全面实施仅半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有针对性踩刹车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该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 17)核心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了系统重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计量模型、列报方式及披露要求等方面更具专业性和技术复杂度,显著提升了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也对其实施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规则,2023年1月1日境外上市险企就需要全面采用新保险合同准则,而2026年1月1日则是剩余险企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最后时限。这意味着留给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保险公司准备的时间已不足半年。

从实践情况看,首批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10家大型上市险企整体转换过程较为平稳。部分非上市公司,如中邮人寿、建信人寿等银行系险企也出于种种原因提前切换了新保险合同准则。

但对于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却并非易事,一方面,由于历史数据积累不足、专业人才短缺以及信息系统改造成本高企,实际落地面临较大挑战。此外,一些处于风险处置或恢复阶段的公司,也由于当前条件下全面执行新准则存在现实困难,因此希望监管部门出台灵活性政策。

多位业界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不仅要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做规划,还要聘请专业的科技公司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无论哪一种,都意味着巨大的成本支出。某中型财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其所在公司为之投入的成本已经达到了千万元左右。对于处于盈亏平衡边缘,甚至持续亏损的中小型险企而言,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本身就是巨大的压力。

也有保险公司抗拒切换保险合同准则是因为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寿险公司的净资产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将进一步提升,在当前利率快速下滑的状态下,一些公司在切换之后,净资产将大幅缩水,进而拖累偿付能力充足率,甚至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很明显,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部分保险公司在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因此出台了《通知》,允许非上市险企暂缓执行,或者简化处理。

本次《通知》回应了行业诉求,在开篇即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安排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此外,已于《通知》施行前提前执行新准则的保司,也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书面报告提前执行的情况。

02

明确非上市险企简化路径,但简化处理并非永久性措施

《通知》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相关经济决策的前提下,为非上市保险公司就特定会计问题提供了若干简化处理选择。这一安排兼顾了制度落地的规范性与操作的灵活性,或能帮助资源条件相对有限的中小险企顺利过渡。

具体而言,简化处理涵盖保险合同分组与确认、合同计量、列报披露及准则衔接等关键环节。

例如,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方面,《通知》简化了盈亏评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确认、再保险合同组确认时点的判断,以及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需终止确认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予以简化。

在保险合同计量上,《通知》明确了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等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再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也给予操作性调整,并对保费分配法的适用条件和外币现金流量处理方式作出简化规定。

列报披露方面,《通知》适当简化了部分报表项目的信息要求,包括分保责任资产调节表、再保险合同余额调节表、与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的金融资产披露,以及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偿还金额的呈现方式等。在准则衔接阶段,则允许企业通过简化的追溯调整方法处理首次执行时的比较信息,并明确过渡日的确定要求。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的简化安排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险公司,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的行业占比有限,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将不再采用简化处理,因此,《通知》的发布实施不会引发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准则差异,也不会对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

03

财政部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跟踪评估实施情况,保障准则平稳落地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是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更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准则将推动保险公司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强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为此,《通知》明确指出,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准则实施工作,系统推进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优化流程控制,确保新准则平稳切换、高质量实施。对于当前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则需抓紧推进风险处置,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为未来顺利实施准则打下基础。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跟踪评估实施情况,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强化监管与政策协调,并推动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的有机衔接。同时,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准则实施过程中的执业监督作用。

此外,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级财政部门及金融监管总局各地监管机构也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监管,共同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实际问题,须及时向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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